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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信息中介、资金融通和支付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1]信息的多维采集与深度运用、去(传统)中介化、传统金融机构的后台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三个主要特征。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业界和学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互联网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网络金融理财四种模式。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金融创新以及紧迫现实需求等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经济体制限制,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后;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电子信息系统存在技术性和管理性缺陷。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是探讨刑法规制的根本原因。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将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触犯刑法的情形;其二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是指把互联网金融当作犯罪工具或手段实施违反犯罪的情形。经营与利用的分类标准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罪分析是探讨刑法规制的前提。目前,我国的刑法罪名可以部分满足制裁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的需求,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面临限度适用和完善立法的双重问题。一方面,应当在遵循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二次违法性原则、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予以刑法规制相应的限度;另一方面,应当紧跟时代的发展,出台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以弥补成文法典自身可能具有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使刑法适应现实社会中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