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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是公共行政学的经典理论,官僚制又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政府组织形态。任何对于公共行政理论及其实践的思考,都离不开官僚制这一核心。同时,现代法治国背景下,构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又成为政府改革的新的时代要求。因此,以法治为视角,对官僚制进行研究,全面分析官僚制对于法治具有哪些价值以及在实践中会面临怎样的困境,对于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要求下开展以完善官僚制为核心的当代中国公共行政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法治为切入点,以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法治的形式价值与实体价值为分析工具,在对官僚制与法治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着重分析了官僚制在促进法治方面所具有的优势特征以及实际运行中产生的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问题,从而指出了官僚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特征——既有协调性,又有冲突性。官僚制与法治之间的协调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的精神气质与以形式理性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相契合,是两者之间关系协调性的根本原因;二是官僚制在处理组织内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时符合法治有关方面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要求,保障行政权力运行在法律的框架以内;三是官僚制自身所具有的诸如规则导向、程序控制、形式平等等特征可以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四是具有政治中立性的官僚体系是咨询型法治的支柱,并对制约民主内部的腐败具有重要价值。官僚制与法治之间的冲突性则具体表现为官僚制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官僚制扩张所导致的对立法权的侵蚀、对决策权的垄断,官僚制对于民主的潜在威胁等。最后,本文还结合包括韦伯在内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如何摆脱官僚制的实践困境进行了初步探索,着重指出了通过法治所内涵的实体价值要求来解决官僚制实践困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