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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随之兴起。一方面,依托于论坛、微博、百度百家、今日头条等一系列自媒体平台,使普通大众有了个体表达的渠道,信息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的一家之言,点燃了普通大众自由言论以及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丰富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强化了普通大众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为约束和监管,自媒体亦成为隐私侵权的“温床”,使得个人隐私信息被随意公开与传播,对当事人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自媒体发展如火如荼,个人隐私保护观念也日益提升,但由于立法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不完善导致自媒体传播主体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此,在自媒体传播形态下如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已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探讨的严峻课题。对自媒体传播形态下的隐私权保护进行研究至关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自媒体进行合理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自媒体传播形态下的隐私侵权问题。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法为主干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但具体到自媒体传播形态而言,则仍停留在部门规章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层面。现行立法仅明确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但对隐私权涉及的诸多问题并无细致规定。侵权责任法虽为自媒体传播形态下的隐私侵权责任主体予以明确,但对不同类型自媒体传播主体的侵权责任并未进行区分,自媒体平台的责任基础亦不完善。在立法之外,司法实践为自媒体传播形态下的隐私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保护,并形成了一定的裁判规则。但从司法判例来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突出,在具体裁判时亦存在忽视被侵权主体身份上的特殊性,却基于相同案由得出相反判决结果的情形。此外,自媒体平台的行业自律在立法与司法之外为隐私权提供技术保障,但自媒体平台始终受限于没有强制力,且存在弱化对隐私侵权信息管理的倾向,提供的申诉渠道也不尽完善。因而,有必要从立法、司法以及行业自律三方面完善我国自媒体传播形态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完善隐私权的基本立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隐私权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强化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第二,依据不同标准对自媒体传播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从而明确其区别责任,并依据作用力的大小对侵权信息的原始发布者和转载者的责任进行划分;第三,重新审视对自媒体平台与自媒体传播主体之间的关系,当双方存在直接经济利益时,应将事前审核纳入其责任范围以完善自媒体平台的责任基础;第四,对公众人物进行明确界定,并从一般规则和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两方面构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平衡机制,防止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过大的司法裁量权;第五,从加强隐私侵权信息的管理以及简化侵权申诉程序等方面以技术优势弥补自媒体平台强制力不足的缺陷,促进其行业自律的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与行业自律的逐步完善能够为自媒体传播形态下隐私权保护提供制度与技术的双重保障,进而实现隐私权保护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