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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主要职务犯罪之一,其在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内涵、“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犯罪行为未完成形态分析等刑法学理论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因贪污罪立法的不尽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认知的不统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公正。本文属于案例分析型论文,笔者拟通过一起刑事案件,对涉及到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得出合理的结论,并为今后办案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共四部分,不包括引言,共约20000余字。第一部分内容为案例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经过剖析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案的争议核心。本案争议核心主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贪污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析:其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贪污罪法定主观构成要素之一;其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其三,“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其四,杨某、申某、王某套取公款18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并分析其未完成形态。第二部分内容主要围绕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相关法理进行探析。其一,解析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出“非法占有目的”系贪污罪主观构成要素之一;其二,深入探讨“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通过理论分析达到准确理解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此鉴别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其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研究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表现,采取科学、合理适用刑事推定方法,来认定贪污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审理贪污案件的业务水平,避免错案发生;其四,分析贪污犯罪未完成形态,得出贪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内容为本案的分析结论。通过第二部分关于贪污犯罪相关理论研究,结合该案具体案情,明确得出自己的观点,即杨某、申某、王某共谋套取公款10万元的行为,因三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共犯,属未遂行为;杨某、申某、王某共同套取公款8万元的行为,因其三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应属滥用职权的职务违法行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启示。即为今后办理贪污案件中,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同时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适用刑事推定的客观行为进行立法完善,让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贪污罪定性时有明确、直观、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