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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问题是国家权力异化的最严重形式,与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相悖,是一种亵渎国家权力的行为,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探寻预防和惩治贪腐的有效路径。现代社会反贪腐的基本模式是以法促廉。但是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反贪腐问题的刑事诉讼立法还不够完善和科学,因此,为了遏制我国存在的贪腐问题,我们可以从目前存在的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构建一套完善的反贪腐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检察权的概念、性质的界定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反贪腐监督机制的关键所在,只有明确了其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定位之后,才可以实现权力之间的科学分工和有效制衡。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法律监督机关所针对的对象、所面临的问题的不同,也内在地要求立法者要以不同的程序来予以回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很有必要。本文主要是以检察权为基点研究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并阐述了其重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完善举措。笔者认为,一部完善的反腐败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但是由于立法条件的局限性,我们目前能做的就是根据具体的问题制定具体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先构建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反贪腐机制,然后再汇编整合成完整的法律。同时本文提出了建立区域性的“大财政局”来单独支撑反贪腐检察系统的工作,以此保障反贪腐工作的财政独立,保障其独立性,并大胆地提出了建设区域性的“廉政委员会”,进而实现更彻底的反贪腐监督机制的建构。笔者认为,理想的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应该以专门机构的合法有权监督为前提,以独立的财政制度作支撑,以一部完善的反贪腐综合法律为基础,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有效监督,着眼于预防和控制贪腐问题,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良好运行的多元的、系统的法律监督程序体系。只有从不同的视点和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分别予以理性的分析、检讨和界定以及规划,刑事诉讼反贪腐监督机制的主体框架才可以得以准确凸显,反贪腐刑事诉讼体系的运行程式才可能得以有效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