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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标准是适用等同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虽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该标准的适用方法,但由于缺少对核心概念以及具体判定要素的进一步界定,我国法官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适用等同认定标准的分析路径并不一致,也就难以实现“同案同判”。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标准的适用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以助力专利审判实践,更好地解决相关利益纷争。本文的总体思路为:首先,以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分析案例中所反映的焦点问题,并从中引出对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同类型案例分析;然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我国司法实务需要,对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的适用提出具体建议。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概要以及焦点问题的引出。在对“‘折叠车架’发明专利侵权案”的案情以及法院的判决进行简要介绍之后,分析归纳出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适用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一是“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测试标准(客观标准)具体如何适用;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显而易见”标准(主观标准)具体如何适用;三是两个标准的共同适用关系如何界定。第二部分是针对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美德两国的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进而对我国该标准进行了评析,在理论上对我国该标准的适用提出了进一步客观化的建议。然后,结合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同类型案例分析,对我国技术特征等同认定的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得出结论:在确认“手段、功能、效果”三者基本相同之具体含义的前提下才能正确适用客观标准,其适用中又以手段的认定为重点;主观标准的适用关键在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概念的具体化以及运用这一主体概念的界定,参照比新颖性略高但又比创造性水平低的标准进行认定;主客观标准的共同适用才能维护我国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的整体性,从而作出合乎司法解释精神的判决。第三部分是从本案看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在我国专利审判中的适用。该部分结合前文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我国技术特征等同认定标准的适用应遵循客观标准的重点适用,推进主观标准的客观化,并坚持以“主客观标准的共同适用”为原则,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确立一些具体的判断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