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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通过选择、取舍等“理性人”的行为去审理诉讼案件、捍卫公平正义。法官行为不仅能够体现“司法过程的性质”,而且可以进行“司法过程的量度”。当前,关于法官行为以及司法(审判)效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是相对不足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对法官作为“理性人”的微观基础性研究、在实体程序制度设计中将法官及其行为预设为司法常量、低估了法官个人激励机制不足造成的效率损失。本研究对法官个案裁判过程进行深入剖析,以法官对审判信息资源的认定和配置为切入点,尝试证明法官正是凭借其信息优势来始终左右裁判的结果——这种信息优势是法官职业特点的客观映射,同时这种信息优势的维系也伴随着不可忽略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并带来审判效率的损失。结合司法实践,从横向“个案审理”和纵向“个案监督”两个维度对法官的逆向选择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针对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现象和法院科层中逃离“正式”个案监督现象的经济模型,分析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对审判效率、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清晰论证了审判权运行的制度成本。通过静态对比分析梳理了两类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共性特征,通过动态衔接分析初步说明了不同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能够利用诉讼机制进行嫁接、放大负面效应的原理。为了克服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效应,建议发挥“对法官信息的甄别”和“法官对信息的发送”两种机制的作用,优化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法官等级、法官个人公信度、类案办理规范、司法产品均质化、法官惩戒和职业保障等制度。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从理论回顾的角度梳理了有关司法(审判)效率的研究成果,指出当前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办案周期和简单速度上,并不体现在法官行为的理性选择、资源配置以及相关微观制度环境上。在这种背景下,虽然作为反映经济学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研究成果的信息经济学以及逆向选择理论已经拓展到司法领域,但是其应用存在核心问题聚焦不足、理论论证不够充分、研究问题缺乏深度等问题。当前,我国法官行为理论恪守自己“所谓的方法和领域”,存在研究范围相对较窄、方法运用相对贫乏、开放性相对不够等局限性。第二个部分,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当前的“审判效率”研究将法官行为排除在外或者将法官行为作为司法常量的重大缺陷、忽视了微观研究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精准透析的重要意义,并且提出有必要以法官个体为基础进行审判效率分析。本文认为从信息角度研究法官个人行为有着较为充分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证明法官行为的本质是利用信息资源生成替代性权利配置模式以及相关的延伸过程,发现法官对信息资源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本文还提出,一方面法官的信息优势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判断力和说服力,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认知忽视了信息不对称的成本问题。第三个部分,通过研究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的现象发现,由于法官的信息优势和当事人的信息劣势,双方对诉讼制度的预期均发生了根本变化,导致在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充斥缺少真正具有诉辩价值、实质意义的争讼。通过建构案件质量非连续和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推导证明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并分析了基础模型的三类拓展情形。总结了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第四个部分,通过研究法院科层中逃离“正式”个案监督的现象发现,由于法官的信息优势和院长、庭长的信息劣势,双方对个案监督制度的预期均发生了根本变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难案难以进入“正式”个案监督程序、权力制约机能落空。通过建构案件难易非连续和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推导证明了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并分析了基础模型的三类拓展情形。总结了个案监督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第五个部分,通过对两种法官逆向选择实例进行静态对比分析梳理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六个共性特征,通过对两种法官逆向选择实例进行动态衔接分析初步证明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具备利用诉讼机制进行嫁接、放大负面效应的原理,并且共同说明了法官、当事人、院长、庭长分别作为独立角色集体中的个人不会撇开个体利益而改变各自角色集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了克服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效应,笔者建议重视发挥“对法官信息的甄别”和“法官对信息的发送”两种机制的作用,优化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法官等级、法官个人公信度、类案办理规范、司法产品均质化、法官惩戒和职业保障等制度。第六个部分,对前五个部分中的探索发现和主要观点进行整理,总结提炼本文的最终结论,并对本文的不足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