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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计算机字体侵权案件频发,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计算机字体的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的法律性质、适用何种法律模式等问题观点不一,特别是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进而导致对司法审判正确性的怀疑,也使公众对此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因此本文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字体侵权案为主线对计算机字体的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的法律性质、适用何种法律模式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字体侵权案的案情及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审、二审判决。指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字库中单字之字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是否应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是计算机字体或者字库整体是否要给予法律保护。第二部分分析了计算机字体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由于概念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作用重大,因此本部分首先对单字、字体、字库、字库软件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其次对单字美术作品属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字库中的单字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且具备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得出字库中单字属于美术作品这一结论。最后探讨了对单字进行著作权法保护是否侵犯公共领域的问题,文中指出对单字进行著作权法保护是不会侵犯公共领域的,反而有助于公共领域范围的扩大。第三部分首先结合国内各知名学者的观点对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字库整体既不是汇编作品也不是美术作品更不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其可以作为数据库获得法律保护。另外,对字库的保护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字库进行保护。还对字库保护和单字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对字库进行保护不会影响对字库中单字的保护,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四部分对与字库软件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字库软件是一种软件作品,计算机字体软件作品的性质不影响单字作品性质的认定。文章最后认为,对字库中的单字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的是单字之字形而不是单字之字义,对单字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字库应该作为数据库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字库软件是一种软件作品,是单字再现和使用的工具;字库和字库软件与单字既关系密切又区别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