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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和平等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就业歧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就业歧视不但损害了求职者的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基本人权的侵犯;还破坏了社会公平,剥夺了就职者要求合理劳动的机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反就业歧视已成为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也是人们保护平等权利的迫切要求。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健康的原因,更容易在就业中受到歧视。为了保障残疾者的平等就业权益,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通过制定了大量的反歧视法律、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以及完善救济程序等方式,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反歧视制度。本文主要从美国残疾人反就业歧视制度的宪法基础、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和理论分析。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美国反残疾歧视法的宪法基础进行探讨。首先,普遍人权保护原则。介绍了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人权保护以及美国法律对残疾人人权保护;其次,通过斯通首席大法官的“第四脚注”,引出美国宪法14条修正案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介绍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所采取的归类。普遍人权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概念,是残疾人反就业歧视的宪法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反残疾歧视法的基本特点的概况介绍。首先,介绍了反歧视制度建立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不同时期的经典案例回顾,分析和阐明了美国对残疾的定义、范围和分类,介绍了美国现存的几种歧视模式;最后,简要介绍了美国目前几个残疾人保障机构。对制度的全面介绍和分析,使得我们能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美国的这种制度,有利于我国对该领域的调查和研究。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反残疾歧视法发展趋势分析。首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方面因素的出现,导致“残疾群体”的定义和范围可能不再满足现实的需要,逐步扩展“残疾群体”的认定范围,详细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制度完善的必然趋势;其次,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体制。在达到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机会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实际的工作效率,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