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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一体化是我国未来城乡统筹发展的方向,并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内容之一。商品房市场只存在于城市是在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下城市与农村的主要差别。市场经济下,日益繁荣的商品房市场现在乃至将来都必然离不开农村土地,允许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以非市场的手段获取农村土地并开发商品房,却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所有主体在市场的引导下行使同样的权利。尽管有着各种合理的利益考量,但从根本上否定市场对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是毫无根据的。建设用地搞建设,如果不与我国社会经济秩序、耕地保护制度等冲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具备坚实的法理和现实基础。借鉴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的开发经验,以农村住宅小区形式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上商品房开发也是可行的。本文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基本理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商品房开发也必须依托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与城市商品房开发以及“小产权房”开发存在明显区别。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法理与现实依据。在法理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与宪法和物权的基本原则相符合;在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具备必然性和可行性要素。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法制现状评析。现行法制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建设用途,但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之处。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商品房开发模式,法律规范依据,宅基地制度冲突以及农地保护等主要法律问题。第五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法律对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制法人制改造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在形式上借鉴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农村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发模式,建立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农村住宅小区住房取得与流转制度;最后完善与之对应的宅基地制度和农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