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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依据一般规范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常规案件中,即事实清楚、法律规范明确,法官可以直接运用演绎推理:法律规则(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得出裁判结论。这样的司法裁判方式通过明确的裁判依据和形式化的推论过程,在一般性规则与事实之间建立起一种必然的、有说服力的联系,实现个案裁判在理论上的形式正义。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规案件构成了法律事务的主体,这些案件的判决又是确定的、并因而是可预测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遇到演绎推理所不能解决的疑难案件:个案事实无法与规范事实一一对应或直接等置,包括:规则模糊、规则冲突、规则悖反、规则空缺等。当逻辑无法为法律提供答案的时候,法官该如何?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为其提供了一条路径。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旨在指导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通过关注适用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规范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审慎考量,以权衡利弊,最后再确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这种司法裁判的后果主义考量的因素是法律规范以外的政治、经济、道德、公共利益,因此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裁判事业对实质法治的诉求。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后果主义导向下司法裁判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了后果主义的理论来源,分析其运用于法学领域的过程;其次,介绍司法裁判的后果主义考量,立足于司法判决中法官运用的三段论的推理模式的弊端,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运用演绎推理的裁判方式解决大部分常规案件,面对疑难案件,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显示了其重要功能,着重介绍司法裁判中法官考量的“后果”的涵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后果主义导向下司法裁判的实践。首先,通过两个案情相同裁判方式不同的案例,分析后果主义在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中具有的优势;其次,论证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具有的特点:弥补法律漏洞、与当前法治理念相契合;最后,正视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仍面临的一些困境。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方法进行重构。首先,确定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后果主义论证;其次,法官需要考量的这个后果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例如道德、法律便利、公众意见;最后,后果主义导向下的司法裁判方式还需要进行其他论证形式的检验例如可普遍化、一致性、融贯性等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