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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底,雄心勃勃意欲发起“千年回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由于会议期间发生的大规模反全球化和反WTO的抗议活动,导致西雅图会议不欢而散、无果而终。以此次会议为重要起点和标志,凡是涉及世界贸易与金融问题的国际会议,必定会有大批抗议者如影随形,逐渐形成了所谓的“反全球化运动”。反全球化运动使贸易与人权问题摆在了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政治家、贸易专家、人权专家、经济学家、国际法学家以及全世界普通民众面前。WTO应不应该体现人权保障之理念、WTO应该体现什么样的人权理念以及WTO应如何解决以市场效率和利润最大化为核心价值的新自由经济理论为支撑的贸易自由与滥觞于17、18世纪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并以个人的固有价值、尊严和平等为理论支撑的现代人权之间的冲突,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等问题的研究,事关WTO未来的走向和命运,事关未来世界的繁荣与进步,事关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与人权问题谈判中的立场的选择和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在国内国际法学界该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国外,学界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对解决WTO人权问题应当奉行的人权理念并未提出成形的观点。本文综合运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历史学的方法,法哲学的方法、伦理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WTO人权问题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全书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多边贸易体制人权理念阐释,论述了WTO人权理念的内涵及其功用,提出了WTO在本体论意义上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人权理念。认为WTO人权理念对多边贸易体制与人权问题的解决具有两大功用:(1)WTO的人权理念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具有表征和外化功能;(2)WTO的人权理念对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运作具有重大引领功能。在本体论意义上WTO应从抽象意义上保护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所有人权,体现对人权价值的整体追求和保护,在具体层面上应主要保护经济社会权利,即“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中“与贸易有关的人权”,体现对经济社会权利在制度层面的重点保护,并将方法论意义上的人权理念分为“前乌拉圭回合时期”嵌入式自由主义人权理念、“后乌拉圭回合时期”非嵌入式自由主义人权理念和“多哈回合时期”建构主义人权理念的萌芽三个阶段,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和评析,认为建构主义人权理念为WTO人权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第二章WTO人权理念的正当性,主要从历史、现实、法理、伦理等视角研究WTO与人权的关系及其对人权的影响,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WTO应当保护人权。从历史的角度看,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人权体制的确立具有相同的起点,都是二战后人类为避免身历两次战争之惨祸所做的制度安排,都是为了追求全人类的幸福、和平和安宁;从现实情况看,WTO对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对整个世界的均衡发展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贫困问题、环境问题、劳工问题、公共健康问题以及发展问题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而凸现出来,从而使WTO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着来自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双重挑战;从人权角度看,WTO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植于对人权的尊重;从法价值角度看,人权保护应是WTO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从宪法的角度看,WTO的宪法特性有可能阻碍政府采取的人权保护措施;从伦理学的角度看,WTO可持续发展目标蕴含的伦理精神和全球伦理为将人权纳入WTO提供了伦理依据;从规范的角度看,WTO协定中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以及保障措施与人权保护具有直接的联系,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为WTO在司法实践中将贸易与人权联系起来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章WTO人权理念的局限性,主要从WTO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资源、人权的宽泛性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人权问题的分歧等角度,论述WTO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限制,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WTO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作为国际经济组织的WTO由于其职能和在国际组织系统中的地位的制约只能作为人权保障的辅助机构,而非主导机关;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权本身的宽泛性和复杂性,在实践层面上其只能重点保护部分人权,而不是所有人权。第四章WTO人权理念之外化,主要是解决WTO应当主要保护哪些人权以及为什么保护这些人权。认为,WTO应重点保护与贸易有关的人权中的发展权、环境权、健康权、食物权和劳工权,并对每项权利的内涵、WTO协定中所包含的相关因素及其对这些权利的影响以及将其纳入WTO的意义进行了分别的论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将发展权纳入WTO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因为,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地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所获利益的权利,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围,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将发展权这种综合性的人权纳入WTO是为了在整体上矫正GATT/WTO运行以来所奉行的传统发展理论导致的对人权的漠视和侵害,并按照人权的要求对WTO进行民主化改革,强化WTO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权的规尺推进全球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不是作为其已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辅助措施。第五章WTO框架下的人权措施,主要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人权措施有哪些,其对人权的促进效果如何,以及如何完善。重点论述了贸易制裁对人权保护的影响及其合法性问题。认为,与贸易有关的人权措施应当包括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鼓励性贸易措施是WTO所允许的。由于惩罚性贸易措施引致的“人权悖论”,其合法性存在很大争议。多边贸易制裁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实施的,因而具有合法性,单边贸易制裁的合法性取决其是否符合WTO的例外规定。一般说来,兼具内向性的专用制裁是WTO所允许的,WTO并没有明确禁止纯外向性的专用制裁,从发展趋势看,WTO对纯外向性专用制裁的控制将会逐渐宽松;一般制裁的合法性争议更大,尽管例外条款为一般制裁的实施提供了潜在的依据,一般例外由于其非歧视性要求最多只能允许实施一少部分一般制裁,基本国家安全利益例外是支持一般制裁的狭窄理据,只能作为应对最为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的安全阀。从发展趋势看,如果纯外向性专用制裁为WTO所允许,从人权保护的实效来看,禁止一般制裁似乎不合逻辑,半专用制裁更是如此。内向性贸易措施相较于外向型贸易措施而言更易满足合法性条件。与贸易有关的人权措施的实施,应以鼓励性措施为主,惩罚性措施为辅,严格限制惩罚性措施的适用。第六章WTO人权问题的解决路径,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解决WTO人权问题的理念、范式选择以及理论与现实基础,解决路径,发展中国家的对策。认为,WTO法和人权法在原则层面上的一致性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实践为WTO人权问题的解决奠定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WTO人权问题的解决应当以建构主义人权理念为指导,采用“消极融入方式为主,积极融入方式为辅”的范式将人权保护融入WTO。具体说,解决WTO人权问题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对贸易规则的人权评估、与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对贸易规则的人权解释来协调贸易规则和人权的关系;第二步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彻底解决贸易和人权问题。其中对如何通过贸易规则的人权解释保护人权进行了详细论述。发展中国家应当端正贸易与人权问题的认识,加强WTO人权问题的研究,提出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建设性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