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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严重暴力犯罪,这种犯罪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同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属于侵犯财产罪的首恶罪行。因此,各国均将抢劫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第150条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仅仅包括了“情节严重和致人重伤、死亡”两种情形,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标准。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做出了新规定,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细化为具体的八种情形,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立法语言欠缺缜密,使得理论界在相关概念的理解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有的认识大相径庭,造成八种情形的认定标准不尽统一。另外,在抢劫罪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犯的认识上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选取了“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以及“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五个加重情节,以刑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和立法目的,对如何准确认定这五种加重情节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章对抢劫罪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加重犯存在未遂的原因、意义以及如何认定加重情节的未遂。第三章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产生积极的作用。在写作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还是在既遂与未遂的观点上,应该说“慎刑”与“严格适用”的思想贯穿了始终。我想,这也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一致,也与保护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思想相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