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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之下,各国都在调整对于外资的法律政策,在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模式进行管理正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中国在与美国、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上都以这一模式为基础进行谈判,而在国内设立的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也适用了这一模式,这一模式大大提高了我国的开放程度,但也使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围绕在投资准入阶段适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问题,分为四个主要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涵义和发展趋势的说明引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对其进行详细介绍;第二部分深入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优势与劣势,并引出投资自由化与国家经济主权的矛盾与解决;第三部分通过介绍美国、韩国、印度的外资立法,了解各个不同国家负面清单模式外资立法的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先介绍中国主要的现行外资立法,再结合第二部分中的外国立法,对中国构建此种模式的外资立法提出建议。外资准入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问题,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一直倡导投资的自由化,并鼓励其他国家放开外资的准入,将国民待遇扩展到准入阶段,并用负面清单模式进行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最初的谨慎怀疑到后来的逐渐接受的过程。投资自由化的扩大必然会产生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威胁,原因在于外资权力的扩大就伴随着政府权力的缩小。如何解决投资自由化和国家经济主权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每个国家不可避免的问题。负面清单的合理适用则能够为这两者找到一个平衡点,负面清单的适用有着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外资自由流动的作用,这契合了投资自由化的要求。同时,负面清单列出的事项也为国家经济主权留有大量余地,使各国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予以规定。当然,负面清单的合理适用也需要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要求。如何在我国合理的适用负面清单模式,是我国面临的新一轮挑战。现阶段我国对于负面清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将会逐渐应用于我国的外资立法,使我国的外资立法更加开放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