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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60多年的曲折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制,监督主体涵盖了中国共产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协及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众多、层次各异、业务范围广泛,本应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主体,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的水平依然不高。因此,为充分激发社会组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探索出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对策。本文基于结构方程模型(SEM)分析开展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拓宽SEM的应用范围,丰富行政监督领域的研究方法;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的监督主体活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为推进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的实践提供理论建议。 基于SEM分析的主要步骤和特点,本文将首先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德尔菲法,提出关于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影响因子的研究假设,并构建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影响因子的概念模型;然后,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运用德尔菲法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提出各研究变量的测量条款,将概念模型发展为理论模型。然后,运用问卷调查数据进行模型的拟合与评估,并根据相关指标适度修正模型,检验研究假设;最后,根据SEM分析结果和访谈调查结果,探讨社会组织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对策。 首先,要增强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提高社会组织合作水平,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激发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其次,要提高行政监督的法治水平。保障法律实施,巩固法制基础,贯彻法治精神。再次,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政府被监督意识,建立政府权力清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复次,要引导公民政治参与。规范公民政治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最后,要改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增进了解互信,优化协调机制,更新关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