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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逐渐被人们所熟识。它主要是指当保险人由于一些自然原因,比如意外伤害或身体上的高度残疾或者病故等,或者由于一些社会性原因比如保险人自己所在的单位倒闭、被兼并、撤销、以及裁员而导致失业或者收入的下降等,因为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没有办法还付他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时候,保险公司需按照贷款合同给付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还需要给付的贷款本息的一种保险。这一保险制度最开始出现在保险制度发达的美国,并且发展的相当成熟,它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住房抵押的财产保险、住房抵押的寿险以及保证保险。通过对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研究和总结,可以得出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之所以能获得这么巨大的成功,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能够得到政府信用的支持,以及相当完善法律制度的保障,然后又把私营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逐渐地引进来,从而形成了公营化和私营化相混合的一种经营模式。正是因为这个重要的原因,使得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在发达国家发展的如此成熟和稳定。然而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非常短,它是由于住房的抵押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没有任何的理论指引,实践经验又不足,种种原因就导致了该项制度无论是在商业贷款的银行,还是国内的保险公司的工作开展中都发生了很多问题。通过和国外丰富经验相比较,不难找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来自于四个主要方面:第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第二没有合理的划分保险人的风险,第三不足的金融创新,第四不健全的个人信用的体系。这就需要我们从这四个方面入手不断的去完善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来初步了解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制度,了解这些国际在该制度上的经验,从而可以得以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