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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世纪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改革举措,该制度从产生到取得广泛的社会关注,其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对我国检察工作实践和司法改革的进程都有重要意义。针对社会上许多反对或质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声音,笔者认为从我国宪政理论、刑事诉讼理论和监督的一般理论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发展情况,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寻,最后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我国司法工作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述,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该制度的文件依据和实践中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总结和检视。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为依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是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探寻,笔者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意义,第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代宪政理论中的权力限制理论,第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监督制度的一般原理,第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第四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法性。第三部分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诸多相类似的制度进行多维度的综合比较,其中分别比较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刑事诉讼法内部制约制度、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舆论监督、日本检察委员会制度、国外大陪审团制度、党纪监督制度等的异同,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特性。第四部分是结论,通过上述三个部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分析,笔者结合我国检察、司法、政治民主进程的理论与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际意义进行了分析。特别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结合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