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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背景下治理社会行动的规则系统,其往往在多种作用力的共同作用下被制定、解释、修改、清理与废除。新闻舆论作为法定制度性配置和调控的因素之一,基于新闻舆论的压力型立法现象不可避免,具体是指公众及立法者进行思考判断时受到来自新闻报道、评论所传递的新闻舆论影响,倒逼或主动制定出可以缓解当下社会突出问题的制度规范。在立法者信息获取能力、新闻舆论影响渗透下形成的基于新闻舆论的压力型立法,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或评论主动设置某类议题,构建公众认知,引领舆论对当前制度缺陷的批判;二是新闻媒体仅作为沟通渠道,借助对某一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持续性、深入性思考,整合已有观点,推动舆论聚合,形成“立法共识”。此外,结合新闻舆论推进立法决策的相关案例,发现其呈现出报道公开-决策时间接近、舆论指向-逻辑判断追随以及内容意见-制度设计顺应三大特点。伴随着新时代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所谓的“舆论立法”“民意立法”发挥着利益表达、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建设等功能,既有效回应了利益主体的诉求,及时处理了复杂的社会问题,又有利于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这种基于新闻舆论的压力型立法并非全优型决策,当立法决策受到新闻舆论影响背离立法原有的理性机制,其可能带来一系列潜在弊端:一是以压力源依赖、思维式依赖、形式化依赖与模仿性依赖为表现的立法路径依赖;二是在立法成本收益预评估欠缺、立法信息获取处理失误、多种价值取向未能融合下导致的立法决策质量降低;三是致使本身理应具备的规范保障功能失衡、引领推动功能失调以及地方立法功能弱化,最终削弱立法原有功能;四是造成立法客观属性改变包括主体非客观性、过程非客观性与结果非客观性。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与比较分析法,从传播学、社会学与法学等多学科角度深入分析,借助学界对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的研究认为立法机关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首先,应建立包括整合、筛选、处理与回应机制的舆论管理体制;其次,通过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以及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方式优化公众参与方式;再次,保证立法程序完整性、提高立法程序交涉性、实现立法程序理性和回归立法程序效率,从而不断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最后,通过判别立法属性遵循程度、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工具以及借助舆论测量反馈效果开展立法效果评估。只有综合分析和合理解决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遭受的种种压力问题,让立法者理性、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与决策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压力型立法的正面价值,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