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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石油的巨大需求使得涉海石油业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问题日益严重。海上溢油不仅损害了海洋的资源价值,还对海洋生态服务价值造成难以恢复、甚至不可修复的损害。以往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问题,事后司法救济是重点。然而,司法索赔在应对该问题时显现出难以克服的局限性。现行法律制度亦难以救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传统民事侵权赔偿的思路在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问题上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法律问题,传统应对思路亟待转变。寻求新的法律规制路径成为当前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急需解决的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了新思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逻辑与语义分析法、综合性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运用到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法律规制中,力求为具体制度创新提供新思路。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生态损害的提出,并对生态损害予以界定;界定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并分析其特点。第二部分,评析国内外发生的因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索赔实践,指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获司法赔偿。第三部分,评析国内外现有法律制度在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问题时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提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应对思路应当予以转变,并论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新思路。同时,该理念的实施也对涉海各部门、各行业提出新要求。第五部分,以我国为例,提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法律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以期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