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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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施权原则上应当配置给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只有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事由才能够考虑将其配置给其他主体,对这种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处理分散利益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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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施权原则上应当配置给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只有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事由才能够考虑将其配置给其他主体,对这种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处理分散利益纠纷这种仅通过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很难解决的问题。鉴于常态配置的诉讼主体行使诉讼实施权的正当性基础不证自明,而诉讼实施权的非常态配置是立法者基于诉讼法的价值追求而做出的与民事权利常态配置结果不同的安排,甚至还需要创设不以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为基础的诉讼实施权类型,据此,对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模式的研究就具有了必要性与实效性。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立法构建了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配置的问题,但这三种制度显然存在各自的局限。前两种分散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仅是整合了诉讼实施权常态化行使的主体,但并未涉及诉讼实施权的赋予或移转,而公益诉讼机制虽在表面上笼统地赋予了机关和有关组织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具有权宜之计的策略应对价值,但对于相关的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仍未涉及非常态配置构建的问题。因此,对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健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的都有重要意义。借鉴域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解决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方式,我国大陆地区对该问题主要考虑采取赋权模式。具体而言,对赋权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做出基本的内容以及路径准备。同时,基于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纠纷的实效性要求以及兼顾公民私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采取的非常态配置诉讼实施权的方式应当将对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权益带来的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为了避免非常态配置的诉讼实施权行使主体的诉讼行为对其权益造成的影响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至少还应当为其设置最低限度的权利救济制度。有了前述的准备与铺垫,进而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对消极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诉以及难以类型化的分散利益诉讼中,如何构建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展开具体的论述。本文除去引言,主体结构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运用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解决分散利益纠纷的弊端出发引出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的非常态配置,并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简单地介绍阐述。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现有制度解决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所存在的局限,分析说明上述制度陷入诉讼实施权配置难题的原因。第三部分,先对赋权模式的类型进行分析,再对该模式解决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具体观点进行介绍与点评,随后分析我国选择赋权模式解决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优势与便宜之处。第四部分,在明确我国采取赋权模式来解决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基本途径之后,联系上述第二部分中我国现有制度的局限与成因分析,着重阐述解决我国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可行有效的配置思路,并且明确赋权模式下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的具体内容。第五部分,在赋权模式下,根据纠纷的类型,具体设计我国对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解决途径。尽管文中的解决方案还有很多不妥善的地方,但是希望能为我国就分散利益诉讼中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问题的研究提供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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