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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的主体,农民是农村的主体,广大农村妇女与农村男子一样,也是农村的主体。1949年,宪法大纲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分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地等,都是中国公民”,其中的公民当然地包括了农村女性公民。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农村产业结构的变迁,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妇女的主体地位通过其在农业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她们的生存状况与发展水平,直接地影响甚至决定着农业和农村的生存状况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妇女的发展直接地受制于农业、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正视农村妇女的生存状况与发展水平,认真反思我们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理论、政策、措施与方法,认识到不同的社会发展政策给农村妇女的发展带来不同影响,切实将农村妇女发展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系统当中,纳入中国妇女的发展目标系统当中,纳入国家发展目标系统当中。有效地促进和帮助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以公民资格为视角,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三大权利即公民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为目标,结合我国农村妇女在这三大权利领域的现状,以对比的方式发现我国农村妇女在这些领域存在的制度性、社会性障碍:一是来自于其公民权利的不完整——基于出身的农民身份的限制,使其在权利享有方面严重欠缺,并导致在定义妇女时与城市妇女的分化;二是制度、政策设计时的男性化标准,以男子作为参照系,通过与农村男子简单类比来确定农村妇女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指标,忽视了农村妇女的特殊生存方式和实际需要。进而得出影响我国农村妇女实现发展目标,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完全公民”的主要原因是其权利的制度性缺失与性别视角在研究农村妇女问题时不够清晰造成的。要消除这些障碍,应以公民社会的建立为前提,以权利的实际实现而不仅仅是权利的法律赋予为目标,以农村妇女作为独立的主体,观察和研究她们的生存现状,在把社会发展作为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