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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在宋明理学的天空下构筑法的世界。文章努力说明:理学的法世界既有厚实的哲理基础,又有系统的法律理论,更有丰富的法律实践。本文可能的意义,一是开辟宋明理学研究的新视角;二是针对法史学研究对理学的相对忽视付出些许绵薄弥补之力;三是表现在比较法哲学研究中。在与传统儒家法哲学的比较上,本文试图证明宋明理学法哲学既有对传统儒家的继承,又有变异,在继承中创新,在变异中发展;在中西法哲学比较中,文章通过概述理学法哲学的范畴与命题,并与西方法哲学相比对,来证明理学法哲学的独具特色,而正是这些特色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方向在封建社会前期确定之后,在后期不但没有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发生转向反而得到了更加强劲的坚持,从而也更加剧了中西法律的差异。 本文中的“宋明理学”既包括程朱理学又包括陆王心学,本文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不完全归纳法和历史陈述法,虽然这些方法有明显的缺失但却是几乎所有的通史类研究都不得不使用的。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客体的谨慎选取和结论的谨严得出来消解由方法所带来的可能偏失。以上是文章引论的内容概要。 第一章撮述了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的法律实践活动,企望从中获知理学法律行走的场域、理学法律的品质和理学家对待法律的基本态度。这是一个充满变化而又危机四伏的时代,这是一些必须被谨严执行、不容被舞弄的充满刚性品质的法律,还有一些虽屡屡受挫而依然从容坚定、廉洁、奉公的执法者。 第二章是本文提纲携领式的章节,概述了理学法世界观的纲维。理学法世界观的核心范畴包括:理,变法,义利,德刑,宗法,礼,人性,还有贱讼,息讼等。把“理”作为法的本体,这是理学法世界观的最基础的元命题,由此决定了法由“理”派生,法的变更由“理”主导,法的价值追求是“义”而非“利”,法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理”,法的效力也受“理”的挚肘。“理”更强化了法与宗法、与礼的连接,理学的人性论成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理论的前导。对教化的强调使得理学延续了传统儒家的贱讼传统,理学家也积极做着息讼的努力。 第三章论述了理学变法观的基本主张和主要的变法实践活动。“生生不息”宇宙变化观决定了理学对待变法持赞成态度,并且在实践中也积极践履“因事制宜”的基本原则。同时,理学主张“天理”不能变,应以“义理”而不是“功利”为变法的动机,变法应采用渐变的方式,在变法过程中要慎选人才,变法要以重民为中心。对理学变法观我们要作“同情”的再理解。 第四章探讨了理学义利观的法律意义。理学在具体行为评价和自身的道德修养两个层面上分别义利,同时理学之“利”也有公利和私利两层意思的分殊。义利作为法的内在价值,理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义”和“公利”。理学法的义理价值内蕴也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的根本差异。其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在立法上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