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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来,因美国次贷问题引起的金融危机已经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在这场危机面前,许多开发商的资金链开始紧张,甚至部分开发商的资金链条开始断裂,开发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甚至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将日益严重。尤其是在许多承包人垫付资金建设时,拖欠工程款直接威胁到一些职工的现实生存问题,甚至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承包人破产,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破坏了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已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企业信誉降低,社会诚信基础被动摇,并且直接导致了大量不该产生的困难建筑工人,而数量更多的民工更是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对此,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256条以专条规定试图解决该问题,但由于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这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是却因此引起了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一系列的争议问题。因此,加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引言和四个章节共五部分构成引言:主要是案例介绍,该案例由笔者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承办,笔者根据该案例引出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讨论。第一章:《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分析。笔者主要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出发,参考比较各个国家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试图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笔者分别从四个部分来论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其中包括必须具有合法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且有“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的数额款双方已经签证结算,没有争议、建设工程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还款,且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等四个部分。第三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笔者以引言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出发,着重论述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土地抵押权、购房者权益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并论证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的房子产权如何过户的问题。第四章:完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实现承包人的债权保护。笔者在此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第三部分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例如立法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预告登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