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是我国进行政府管理改革的目标之一。因此,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政府行为规范化是适应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有深远意义。
论文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为例,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和内涵及服务型政府行为规范界定出发,分析在服务型政府行为规范要求下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的的政府行为偏差,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服务型政府行为规范问题的对策建议。
论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必要性从而引发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介绍了前期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及理论参考。
针对我国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深入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为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即研究服务型政府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实现政府行政民主,有利于实现人民主权原则,有利于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以及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推动行政改革进程。
第二章阐述了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政府行政行为的内涵,进一步阐述服务型政府下的行政行为规范的内涵及基本要求。从决策行为、行政行为、服务行为三方面论述服务型政府对行政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服务型政府的行为规范应在本质上合法化、民主化,在过程中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在结果上透明化、责任化。因此,服务型政府的行为规范可以概括为:以公众服务为核心,以公民参与为手段,以是否实现公众利益为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并建立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
第三章以沈阳市地方税务系统为例,以政府的自利行为、公民权缺位以及监督机制的缺位对行政行为公共性、民主性、责任性损害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目前政府行政行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服务型政府行为规范下政府行为的偏差。本文着重分析官本位思想、公务员的利已思想和行政行为约束不力影响了行为规范的民主性,政府权力监督制度的缺陷对行政行为责任性的造成的损害,非制度化的舆论监督对行政行为规范性监督作用弱化,为解决问题找到切入点。
第四章提出了解决服务型政府行为规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即从建立统一的政府行为规则、有效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公众的参与机制三个方面做出具体建议。如建立统一的审批制度、服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利用电子政务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化实现政府行为的统一规则:建立绩效评估的量化考核达到评估机制的的有效性;实现公务员问责制度体系的规范化以完善监督机制;从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公众参与政府行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