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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宪法与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较为周详的规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显得最为欠缺。一方面,宪法与法律中对作为人权之一的文化权利的规定,不管从数量上还是地位上,都远不及政治、经济权利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伴随GDP的快速增长,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充裕及精神生活相对匮乏成为当今社会的显著特征。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文化建设越来越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并于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2012年党的十八大均提到文化建设,将发展文化提到了新的高度。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公民权利的保护神,理所应当为公民的文化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解决现实生活所带来的精神生活匮乏的问题,进而有利于实现法的幸福之价值。本文对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较为系统的探究。首先,对文化权利进行界定,从国内外学者对文化权利不同层面的定义总结文化权利的内涵和法律保障的意义并明确其作为一项人权的性质;其次,分析目前文化权利法律保障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宪法对文化权利保护力度不强、文化立法落后、政府介入过多的权力因素、权利缺乏救济途径,并挖掘问题背后所隐含的理论研究不够、传统观念影响、政治因素影响、权利意识淡薄以及“文化”本身含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方面的原因;最后,针对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从宪法确定其性质、全面制定文化法律、明确政府文化服务职责、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可诉性司法机制及享有和履行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等六个方面来有效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