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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的助力之下,金融市场的发展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虽然这一业务切实解决了理财产品投资者再融资难的困窘,但是该业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少基本的支撑,使得理财产品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质疑;第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公示标准,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做法大相径庭,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有效质押公示方式的认定存在较大区别;第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权的实现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本文中,笔者以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之缓和为切入点提出了理财产品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应类推适用股权质押的规则。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现状的基础之上结合物权公示所要达到的效能确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标准。从优先权的保护和质物的保全两个方面入手来保障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