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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汽车走进人们的生活,一方面,汽车确实给人们的出行到来极大的方便,生活节奏随之加快,但与此同时,各种因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亦层出不穷,给群众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时刻牵动着大家的神经。这些危险驾驶案件,不仅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对社会的公共安全也有严重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将危险驾驶罪写进刑法,这是刑法学界的一件大事,对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将能得到更好的规制,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还存在很多的争议,对于如何认定目前学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群众对危险驾驶罪均有疑惑,笔者关注到这一现实情况,因此论文从危险驾驶行为这个角度切入进行研究,希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在论文撰写和研究过程中,笔者为了能够比较准确的认定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采用了对比分析法和综合研究分析法这两种研究方法,将与危险驾驶行为相关的几种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对比分析,弄清楚他们之间的界限,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联系,因此将他们区分开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很有帮助。然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本体进行综合分析,从构成危险驾驶行为的两种行为方式进行研究,分析其每个行为要素,准确的将每个行为界定清楚。论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问题,即目前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存在的一些争议,比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血检能否作为醉驾的唯一标准、关于“情节恶劣”的争议等等,然后讨论对于这些争议目前学界的观点以及这些观点存在的问题,主要列举一些刑法学界比较著名的专家对争议的各种观点,进而对他们的观点进行分析,得出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界定准确就必须在体系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即搞清楚危险驾驶行为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存在的区别。但是界定清楚危险驾驶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危险驾驶行为还是不够,因为即使一个行为不是别的行为但也不能确定就是危险驾驶行为,因此论文的第三部分重点从危险驾驶行为的本体问题进行论述,将危险驾驶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即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分别讨论清楚,通过体系和本体两个方面的研究,希望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个全面的把握,能够对准确认定危险驾驶行为有所帮助。论文的最后是对论文研究价值的一个应用,主要用几个典型的案例,比如高晓松醉驾案、醉驾缓刑第一人案等来对论文的研究进行一个检验,以体现论文的价值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