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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罪名,其设立与适用一直处于理论与实务争议的焦点。随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式层出不穷,本罪的司法适用呈现扩张态势。如此做法虽然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法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惩治威慑效果,但却存在着逐渐沦为“口袋罪”的危险。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如何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显然并不是将犯罪事实与构成要件简单对号入座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刑法条文本身的抽象性、模糊性,加之司法者的任意解释,造成本罪边界不断扩张。为此,本文选取全国法院系统自2011年—2020年共计4288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生效判决文书作为基础分析样本,将其中346份“诉判不一”刑事判决书和271件“同案不同判”刑事判决书作为特殊分析样本,采取形式解释下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兼用实质解释下的论理解释方法,遵循价值思辨和逻辑演绎寻求结论的套路,尝试系统的解决本罪边界划定问题。除了导论,论文分为五章,共计约20万字。导论。重点介绍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理论研究现状、司法适用现状,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使用的研究方法、采取的基本立场、取得的创新之处等问题。首先,以案例导入方式简要说明本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边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完整的梳理分析,全面掌握理论界相关研究情况,避免出现重复性研究,同时梳理分析现有理论的短板、空白与缺陷,意在证实论文大有研究必要。再次,对本文研究的范围、立场、方法进行阐述,从宏观角度说明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并对本文研究创新点进行归纳。第一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的实践样态及问题析出,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原因,以此为全文研究奠定基础。首先,通过对全国近十年所有一审判决本罪的整体样本、诉判不一司法判例特殊样本、同案不同判司法判例特殊样本分析,结合司法适用领域现状分析统计,发现司法适用存在着“其他危险方法”认定分歧导致罪名适用混乱、不当扩张适用导致侵犯自由之风险、同案不同判导致罪刑失衡等问题,本罪司法适用总体呈现司法适用范围扩张化、司法裁判纷乱等现状。其次,系统论证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立法、司法三个层面原因所致。具体表现为:社会层面的民意干扰和重刑主义思潮抬头,立法层面的立法不明和立法模式不断扩张的态势,司法层面的裁判混乱和刑事政策解读不当等因素。本章主要是对司法适用现状、实务问题、扩张原因进行整体性研究,为全文系统性研究本罪边界问题奠定实践基础。第二章,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边界划定的理论根据——社会价值、政策调节、法益规制。首先,通过分析风险社会与社会防卫的内在关联,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度扩张的必要性,同时论证社会防卫理念对犯罪圈的影响。其次,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论证刑事政策对本罪边界的调节功能,特别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本罪边界具有灵活的调节功能:适当扩张本罪边界的范围,抑制边界的无底线扩张。再次,从法益保护理论出发界定边界范围。公共安全法益保护的必要性直接影响本罪边界范围的扩张或收缩,系统论证公共安全法益和个人法益的保护需求,探究公共安全法益保护的限度规制在于二者法益保护的平衡点,即公共安全法益保护的必要性是边界范围界定的价值中心。本章节主要通过对影响本罪司法适用的核心要素展开论述,从社会学、刑事政策、法益理论三个方面系统阐述本罪边界划定的内在价值、理论根据。同时,对扩张的必要性、适当性及限度进行充分论证。第三章,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边界划定的解释方法——通过形式解释的文义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论理解释进行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首先,探究形式解释在本罪司法边界划定中的适用。对形式解释基本理论进行检视,探究形式解释下的文义解释方法基本理论以及司法适用逻辑。对本罪进行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限度研究,构建形式解释下本罪边界划定的路径在于危险状态的限定。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两方面对危险状态进行司法判断,完善危险状态的理论研究,构建危险状态的司法认定规则。其次,探究实质解释在本罪司法边界划定中的适用。对实质解释基本理论进行检视,探究实质解释下的论理解释方法基本理论以及司法适用逻辑。对实质解释下的论理解释方法展开理论评析,提出目的解释为核心的位阶解释理论,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读。明确实质解释下本罪边界划定的路径在于罪量要素的限定,对罪量要素的概念、内容、边界限定标准等展开系统性论证。本章节充分论证形式解释下危险状态的实质判断和实质解释下罪量要素的惩罚必要性本质上是殊路同归,都是本罪司法边界划定的基本路径。第四章,探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界划定。首先,对“其他危险方法”既有理论、司法认定现状、罪量要素裁判情况进行梳理评析,从理论、实务两个角度对“其他危险方法”总体概况进行研究。其次,明确提出“其他危险方法”认定需要遵循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从司法案例的争议找出司法适用混乱的原因,进一步认定“其他危险方法”裁判的核心要素是罪量要素,继而通过对罪量要素认定影响因素、类型分析、界定标准等方面对罪量要素进行系统分析。最后,明确提出“其他危险方法”司法界定标准是行为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的二元危险性标准。从结果的必然性、危险的相当性、时间的紧迫性、兜底的限制性等行为属性和结果属性来论证“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外延及本质,对于行为危险性标准、结果危险性标准进行综合评析,论证二元危险性标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而明确“其他危险方法”的裁判标准是二元危险性标准,提出二元危险性标准的具体司法适用规则。同时,根据司法实践样态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类型化研究,梳理出各种具体危险方法中二元危险性标准具体适用规则。第五章,明确划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范围。首先,系统论证“公共安全”既有理论研究和实务认定现状,通过分析“公共安全”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和司法适用中的分歧问题展开讨论,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的概念、内涵、外延。其次,提出“公共安全”认定需要遵循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通过“公共安全”司法裁判中常见形式、判断因素分析,得出“公共安全”司法认定的注意事项,提出“公共”“安全”范围划定的定量标准。最后,明确“公共安全”司法判断核心标准在于“多数人人身安全”的结论。对“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与公共安全法益结合起来,将“公共安全”与“其他危险方法”的关系、“公共”与“安全”的关系梳理清楚。明确“公共安全”核心要义在于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将特定多数人纳入到“公共”范畴,将公私财产安全作为“安全”认定的辅助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