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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在立法层面的正式确立,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来看,其经历了早期的试点到全面的实施,在公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来看,实践中大部分涉及生态和资源保护的案件。因此,可以说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是在大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本下进行分析。而诉前程序作为一项创新的诉讼规则,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明显的成效。因此,对诉前程序进行研究有其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外,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我国行政诉讼不管是宏观的目标定位还是具体的诉讼制度都是拿来主义,是靠建构完成的。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对此,2014年迎来了首次大修,2017又经过了局部的修正。但是,修法更多的是着眼于具体制度问题,着眼于对现实突出问题的回应,对于宏观层面的结构缺乏深度的解读。笔者看来,行政诉讼法作为国家现代治理不可替代的重要制度,应从宏观层面进行研究,引入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思想。但囿于宪法体系中权力分工的限制,客观诉讼需要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有限度的确立,其中最可能突破的领域就是行政公益诉讼。而反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2017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立法层面的正式确立,发现其在诸多方面显示出客观化的特点。第二部分为客观诉讼视野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演进与功能定位。法国学者狄骥根据诉讼目的将行政诉讼进行学理分类,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客观诉讼的功能主要保障客观的法律秩序不受侵害,追求的是客观的秩序价值;主观诉讼则以救济个人,保障合法权益为目的,强调的是保护主观权利。诉前程序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经历了萌芽、初创、形成阶段,朝着客观化的方向构建,具有合理分配行政权与司法权、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客观秩序保障功能。第三部分为客观诉讼视野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视。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经过初期的试点,又经历了实践中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诉前程序作为公益诉讼中创新的诉讼规则,在试点时期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且现阶段诉前程序是按照客观诉讼的整体构建的,但是通过对其客观化的检视,我们应看到诉前程序并不是完全按照客观诉讼的模式建立的诉讼规则,其不仅制约了行政诉讼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不能使诉前程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例如忽视了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运行不规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标准并不明晰;诉前程序的履职期间有待考量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客观诉讼视野下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精细化建构。总结试点中诉前程序的相关经验,构建具有客观化特征的诉前程序并对其进行精细化构建。首先,要明确诉前程序的目的。其次,要注重诉前程序具体诉讼规则的构建。第一:彰显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第二:规范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载于检察建议书中,使提起诉讼的正当性理由既包括普通的违法认定还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受到损害的具体状况;具体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不必规定得过于细致,重点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定性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第三:明晰行政机关履职的标准,行政机关不仅要履行程序上的职责,还要进行实质上的履职。第四:合理设置履行检察建议的期限,一方面要肯定两个月的一般期限,另一方面要设置一定的弹性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