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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一个考试大国,国家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的模式由来已久。在我国,考试是大多数人实现梦想和改变生活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和未来发展。考试追求的就是公平公正,但是近年来这一领域的公平正义一直遭受着各种挑战。考试作弊行为越来越猖狂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考试作弊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对其惩治手段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批评教育为辅。但是从考试作弊行为高发的现状来看,行政处罚的效果并不明显,震慑力相对薄弱。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继续恶化,国家立法者将考试作弊行为正式纳入到刑法规制范畴。《刑法修正案(九)》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司法实践,针对当下社会存在的严重问题,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空白,规定了一系列罪名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研究。对“考试”范围以及“作弊行为”做出了较为准确的界定,进而从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了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必要性,从考试作弊行为的发展趋势来说,考试作弊行为呈现产业化、集团化、高科技化发展趋势,对当前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接着从五个方面重点论述了考试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行政处罚效果上来说,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需要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处理才能达到更好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最后从公平正义理论、法治理论、人权理论三个方面对我国刑法规制考试作弊的理论基础做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现状。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现状,即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的具体规定。其次,介绍关于国外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规定情况以及国外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方法。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各自的犯罪构成。其次,具体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代替考试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最后,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这三个具体罪名的罪数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当前考试作弊行为规制现状的分析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出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相关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