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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是当代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纯粹法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布莱克—反传统的法社会学研究模式,认为以往的法社会学以政策为目的和导向,混淆了科学与政策。布莱克从纯粹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把法律从价值研究和规则研究中分离出来,主张在研究中超越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人”自身,把法律现象视为一种自然现象加以考察。通过把心理学和目的论从法社会学中排除,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一整套用以分析、解释和预测法律变化的客观而又普遍的方法和理论,从而建立一种类似自然科学理论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在其代表作《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布莱克从社会生活的几个方面出发,在宏观上研究了法律与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关于法律自身运作行为的一系列命题。这些命题具有布莱克所追求的科学性,能够比较好地预测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布莱克认为社会是异质性的,从而法律也不过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布莱克把他的法律运作理论加以运用,开创了案件社会学这一微观研究领域。布莱克指出,正是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结构的差异,造成了司法的差别待遇。因此,为了减少和消除司法中的差别待遇,就必须平衡案件的社会结构。布莱克提出了几种司法改革方式:法律合作社团、法庭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理论具有科学理论的一般特征:可证伪、具有普遍性、简洁、真实、新颖。虽然为了过于追求“纯粹”反而显得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提醒人们不仅要法律的规范性研究,更要注意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是如何运作的,从而为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智识支持。布莱克的贡献是巨大的。本文是对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解读,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西方法社会学的历史变迁和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形成。介绍了布莱克的学术生涯,并通过对西方法社会学发展的梳理,介绍了布莱克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渊源,以及他理论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是对布莱克的代表作《法律的运作行为》的详细解读。布莱克把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律的变化。分层标志着社会纵向关系和社会资源的等级性分配。形态标志着社会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的状态,它的普遍变量是关系距离。文化体现了社会的象征性方面,而法律具有象征功能,因此法的变化与文化的发达程度成正比。组织体现了社会的集体性方面,集体之间的协调需要政府的规则和管理职能。社会控制标志着社会生活的规范性。布莱克对法律进行类型化,大体分为刑罚性、赔偿性、治疗性和调解性四种,又把每一形态都转换成普遍变量。第三部分是对《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的解读和评价。布莱克把他的法律的运作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开辟了案件社会学的领域。他认为司法中的差别待遇,是由案件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案件的社会结构包括:对手效应、律师效应、第三方效应和法庭表达方式。要消减司法的差别待遇,就要平衡个案的社会结构的差异,如组织法律合作社团、法庭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第四部分是对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的评价。本章从纯粹法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和追求,布莱克的司法改革措施的启发和缺陷等入手,详细分析和评价了布莱克的贡献和不足。最后,分析了布莱克的理论对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