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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方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连接着侦查与审判两大程序,其作为刑事侦查程序的终结点,审判程序的开启点,甚至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瓶颈。然而长期以来,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特别是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一直没有被正视。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莫过于法官审前查阅案卷,导致预断、偏见的产生,以致庭审空洞化,法院的实际裁量过程也是在秘密的、单方的办公室环境中以研读案卷的方式进行的,从而使得为法庭审判而设立的庭审规则流于形式,而如何减少偏见、个性、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从而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约三万九千字,分五部分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进行阐述。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刑事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和分类,对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的价值追求问题进行着重分析与探讨,并对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主义变革进行梳理。 第二部分从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两个维度分析了卷宗移送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其直接原因在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竞技主义异化为公诉方通过侦查案卷控制整个庭审过程;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律师有效辩护的瓶颈;法官角色定位的偏差制约法庭审判方式的转型。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存在以“客观真实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目标,以“侦查权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审判传统,以“秘密行政审批为中心”的司法裁量机制。 第三部分从法学和心理学双重视角探究刑事卷宗移送制度中的预断问题,认为卷宗移送制度在证据规则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的前提下,审前预断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成,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心理学研究部分运用“锚定效应”理论分析了预断是否存在、预断如何产生作用、预断会带来何种影响、如何消除或者减弱“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四个问题,为解决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预断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第四部分对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公诉案卷移送方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无论是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在刑事案件公诉方式的问题上都追求:设立公诉审查机制,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效率,二者只是在实现途径上出现差异。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研究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公诉卷宗移送制度中所存在的预断问题。首先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关系两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接着提出坚持“进化论”、“本土化”的研究路径,认为“建构论”指引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立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证据规则的贯彻才是减弱法官预断的有效方法。最后提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减弱法官预断的措施,其包括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措施与减弱法官预断相关配套制度。前者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法院保留适当的调查权,后者包括建立判例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改革刑事审判行政审批制度与判决书应充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