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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就是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司法人员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一般包括刑事自由裁量权和民事自由裁量权。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基础在于民法的基本精神即意思自治。民法作为私法的主体保护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对此民法往往规定许多弹性条款以适应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这些条款就是法定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即民法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表现的。而对于刑事自由裁量权由于刑法体现出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的法定性要求的考虑,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要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此理论界也存在着较大争议。故本文重点探讨刑事自由裁量权。本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四章: 引言 通过对刑法条文中自由裁量权的归类,阐述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在法学领域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下,根据案件事实,选择适用法律,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公正处理的权力。它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则赋予法官对个案较为宽泛的处置幅度,而且体现在法官对证据采纳和对事实的判断。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产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司法权。第三,法官刑事自由裁量体现的是司法意志而非个人意志。第四,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约束的司法权力。 第二章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目标—公平、正义。2、法官裁判—创造性适法。3、法律的价值选择—突破成文法的局限。4、法律整体与个体—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