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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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无偿献血和ETC欠费超30日记录可能被纳入到个人征信记录中的新闻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于这些举措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但其背后无疑反映了我国个人征信业蓬勃发展,个人信息边界不断延申的现状。与实践的发展不协调的是学术界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保护范围、收集利用之合理性规则的讨论还未达成一致,相关学说理论和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现实中个人信息过时、错误、滥用、泄露的问题频频发生,信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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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无偿献血和ETC欠费超30日记录可能被纳入到个人征信记录中的新闻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于这些举措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但其背后无疑反映了我国个人征信业蓬勃发展,个人信息边界不断延申的现状。与实践的发展不协调的是学术界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归属、保护范围、收集利用之合理性规则的讨论还未达成一致,相关学说理论和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现实中个人信息过时、错误、滥用、泄露的问题频频发生,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受侵害的信息主体在维权时通常以隐私权、信用权、名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作为起诉案由,然而这些具体人格权却未完全覆盖个人信息所保护的全部法益。实践的需求倒推理论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提出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仅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一大完善,也为我们从个人信息权角度规制征信侵权行为提供了新思路。笔者期待通过梳理分析当前我国征信业关于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相关法规政策,探究其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域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为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保护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概括梳理国内外关于个人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一些争议及相关研究情况,介绍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的概述。笔者首先从当前立法实际出发,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特别是征信领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梳理了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并分析得出了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立法存在的几大问题:其一,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不清;其二,征信领域现行的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不合理;其三,无惩罚性赔偿,难以震慑违法行为;其四,征信领域当前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不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笔者首先从理论上明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为在实践中用个人信息权维护个人信息利益指明了道路。随后笔者通过分析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论证了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及追责之艰难。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外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保护模式,取其精华,为我国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立法采取列举禁止采集类型的模式,确立最小范围原则,明确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划清信息主体权利边界;二要明确权利属性,通过规定征信机构告知义务和事前审核格式合同来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决定权;三是通过确立多元归责原则,完善征信领域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构建;四是提高违法成本以震慑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五是通过完善免责事由来平衡信息主体和侵权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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