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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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应税科目,在我国税法体系中隶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具备的功能是令人瞩目的,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功能便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在我国,除个别年份因为疫情或者其他原因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都在逐年提高,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功能已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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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应税科目,在我国税法体系中隶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具备的功能是令人瞩目的,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功能便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在我国,除个别年份因为疫情或者其他原因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都在逐年提高,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功能已得到彰显。相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调节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两者之间更是悬殊巨大。为了实现这个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被第七次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实行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虽然在征税模式上进行了较大的创新,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并未得到修改,现行的法律制度仍然沿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鉴此,在深化改革的当下,完善我国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一个制度的存在必有其理论基础,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亦有其理论依据。就其理论依据而言,税收调控理论和税收公平理论是完善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研究,并梳理我国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规范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揭示了我国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存在的六个主要问题:核定征收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分类征收未考虑个人综合税负水平;税率设计未能彰显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优惠设计不合理;贷款利息扣除存在重复;房屋赠与政策与转让政策存在矛盾。要解决个人不动产转让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废除核定征收政策,使据实征收政策能够落地实施;第二,建立“综合所得+资本所得+投资经营所得”的课税模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并纳税人的资本所得,根据总资本所得确定适用的税率,这样有利于解决资本所得分类征收的弊端;第三,设置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结构。现行的比例税率对所有纳税人采取一刀切的方案,难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在设置具体税率时,可以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级别设置累进的税率,尽可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第四,修正税收优惠制度,在以前粗犷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以便发挥税收深度调控的功能;第五,建立贷款利息扣除的衔接规定,避免首套房贷款利息的重复扣除问题;第六,修订房屋赠与政策,使之与房屋转让政策保持一致,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堵塞税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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