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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指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包括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申诉人申诉的案件)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按法定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诉答、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审前程序作为一种程序,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存在的价值又充分体现了其服务性和分流性的特征。完善的审前程序不仅能有效的提高庭审效率,而且能有效的分流案件,尤为重要的是使法官回归中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完善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七条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审前程序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构建起了我国审前程序的原始框架。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作为一项完全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使之与庭审程序相区别,而且规定的内容职权色彩过于浓厚,完全忽略当事人在审审前前程序中的作用,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能发挥其为庭审做准备的准备功能,而且使庭审流于形式,为上诉、申诉、缠诉等埋下隐患,极大浪费了有效的司法资源。在以“司法为民”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作为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部分,已经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文第一部分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述入手,介绍了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第三部分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入手,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其他国家的比较。本章的最后提出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审前程序,发挥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功能,从而对高效、经济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目标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