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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在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正当防卫限度问题是一个焦点问题,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本文通过考察中外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及立法历史,借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关于正当防卫限度要件的核心理论,对正当防卫限度要件进行了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的分析与研究。本文认为,新刑法第20条第2款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并不是关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别规定,新刑法并没有赋予公民无限防卫的权利。相对于旧刑法的立法规定而言,新刑法所使用的立法表述方式反映了立法者对于防卫行为客观规律认识的加强。这表现在,新刑法的规定并不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机械对等,而是将防卫行为的限度标准在合理范围内适当予以放宽,以避免对于防卫人的过分束缚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防卫目的,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新刑法第20条第2款的理解应当注意如下问题:首先,“必要限度”一语是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限度规定中的核心词汇,在旧刑法中可以认为“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在新刑法中则并非如此;其次,所谓“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单纯理解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亦应视为重大损害;再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二者共同构成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缺一不可。对于防卫行为限度条件的司法判断,主要应当围绕着防卫行为与法益衡量两个方面来进行,同时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应当更加注重防卫人的利益保护。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大多数情况下防卫人非采取较大强度的防卫行为不足以达到防卫目的。因此,在司法上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防卫人有明显的报复性打击行为,就应当认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正当防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