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撤回的信赖利益补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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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许可是指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授予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许可的行政行为。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户依申请取得了人工繁育许可,基于对该许可行为的信任从事相关养殖活动进而产生了信赖利益。然而,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野”《决定》),对食用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全面禁止,此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禁食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食用性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许可撤回情形,给相关养殖户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撤回背景下信赖利益的补偿在理论与规范上均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理论上,信赖保护原则中所蕴含的“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均可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撤回信赖利益的补偿提供论证基础。在规范上,《行政许可法》第8条有关行政许可撤回信赖利益补偿的一般规定以及“禁野”《决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专门规定均可为人工繁育许可撤回信赖利益的补偿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人工繁育许可撤的信赖利益补偿难免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补偿对象的认定标准上,人工繁育许可撤回补偿对象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补偿对象的认定外延不清,尤其难以判断兼有非食用性用途的人工繁育养殖户、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人工繁育养殖户、处于许可申请阶段的人工繁育养殖户等主体是否应为补偿对象。第二,在补偿的指导原则上,“禁野”《决定》中规定的“一定补偿”原则含义不明,在实践中往往多与“适当补偿”、“相应补偿”交叉混用,而且“一定补偿”也无法彰显补偿的损失填平功能。第三,在补偿的范围上,人工繁育许可撤回的补偿仅限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损失,而未包括养殖设施投入等其他损失,难以体现补偿的充分性,有失公允。第四,在补偿标准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补偿标准不仅低于实际市场价格,而且计量单位混乱、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不同养殖周期不加考虑,极易造成“同类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为更好地维护人工繁育养殖户的信赖利益,针对现存问题,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完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撤回背景下的信赖利益补偿制度。第一,优化补偿对象的认定标准,一方面明确补偿对象的实质认定标准,以廓清“合法养殖”的法律边界;另一方面通过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细化补偿对象的规定,增强补偿对象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二,立足填平损失的功能定位,以“充分补偿原则”代替“一定补偿原则”,回应人工繁育养殖户的现实需求,更好地弥补养殖户的经济损失。第三,拓宽人工繁育许可撤回的补偿范围,在明确养殖户实际损失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的补偿项目。第四,在借鉴美国征收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补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市场价格作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补偿标准,并科学确定合理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计量单位,根据野生动物的不同养殖周期实行差异化补偿,实现补偿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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