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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中国法庭话语中的语用含糊现象来揭示法庭中不同说话人(法官、公诉人、律师和被告)的元语用意识。该研究对十场法庭现场审判录音的转写语料(超过十万字)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我们首先根据“语用含糊”的定义,人工检索出所有包含语用含糊现象的语句。然后按照不同的语言实现层面对这些语句进行分别归类,从而识别出在法庭上最为常用的语用含糊实现形式和最不常用的形式,最常使用语用含糊策略的说话人和最不常使用语用含糊的说话人。最后,统计得出在法庭审判中不同说话人使用各种不同语用含糊形式的次数与频率,并分析暗藏在该策略背后的不同说话人的元语用意识。
研究发现:(1)在中国法庭话语中,语用含糊主要存在于词汇层面和语义层面,实现形式包括词义模糊,词义含糊、词义笼统、歧义、模糊限制语、指示词、语句中的矛盾命题和与答非所问;(2)所有说话人中,被告人使用语用含糊策略的频率最高,其次为公诉人和律师。最常使用的语用含糊形式依次为模糊限制语,词义模糊和词义笼统;(3)通过使用语用含糊,法庭上不同类型的说话人表现出来的元语用意识也不尽相同。法官和公诉人使用的语用含糊形式相同且频率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具有相同的元语用意识,即希望自己作为正义的化身,能在审判中保持对各方的公平与公正。对于律师而言,他们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若当事人要赢得官司,律师的语用含糊策略就体现出赢得官司的元语用意识,若当事人仅希望减轻处罚,则律师的语用含糊策略也必然体现此目的。而被告在语用含糊中体现出的元语用意识要么是减轻处罚,要么是逃避法律制裁。
这一研究结果表明:(1)法官和公诉人可以有意识地通过关注律师和被告人使用的语用含糊策略来分析其元语用意识。若法官和公诉人能够迅速对律师和被告人的交际目的进行定位,那么对法官来说他就能对案情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判断,而公诉人则能及时展开辩论;(2)语用含糊的使用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帮助不同说话人实现其元语用意识,另一方面法官和公诉人话语中还存在着使用语用含糊失当的情况,这里主要指歧义现象。这时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会造成答话人的理解困难,不得不消耗大量时间来解释其意思。有时答话人在真正理解了该语用含糊折射出的元语用意识的前提下,甚至会故意利用该失当情况,企图运用歧义现象来实现自己的元语用意识,这是所有法官和公诉人需要极力避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