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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制度在如今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而破产管理人制度位于企业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是企业优胜劣汰,退出市场的有效制度。所以,在07年六月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结合了国际上的各种先例,开始实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因为它的实行仍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进行理论建设和付诸实践的过程中,要对理论基础进行阐释并提供其他政策进行辅助,定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点之一,它有助于处理破产法中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也有助于使立法者的义务更加明确,这一点与其他法规的制定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本文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进行研究,通过介绍破产管理人主体地位由来,引入了代理说、职务说、法定代表人说、准司法机构说、破产财产受托人说与破产财团机关说。在明确制度理论的前提下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比,深入探究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进行了分析并且介绍了国外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此同时,考察国外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更好的与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做了明确对比分析。其次,本文介绍了国内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阐明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并展开论述国内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由此引出了国内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再次,本文深入探究国内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具体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并在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大背景下,探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分析国内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调查权弱化、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限过大等等相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本文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建议:重视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人应视为专门的独立机构、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规范完善破产管理人职责。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笔者提供几点完善建议,望利于建立有序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我国经济在和谐环境中发展,有利于法制经济建设。笔者也期盼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