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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山东省临邑县法院将民二庭改称为“商事审判庭”,此举开启了我国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裁决商事纠纷的先河,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紧随其后。商事审判庭的出现为发展商事审判事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反映了商事审判独立化的趋势。 那么,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商事审判的独立化的基础是什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独立?又应当以何种方式展开?本文认为,审判过程是实体与程序互动的过程,实体与程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探究商事审判独立化基础、范围、途径也应当以此为核心。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以下为详细内容: 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现状及方法。 在正文第一部分,笔者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我国商事审判制度的演变,并对当今商事审判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在我国,商事审判脱胎于经济审判,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商事审判成为私法审判的一部分,其业务由民事审判第二庭承继,考虑到商事审判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以“民商事审判”代指“民二庭”审判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陆续有法院设立商事审判庭,但是直到2010年8月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商事审判”这一称谓才首次出现在了审判工作会议上。商事审判历经三十余年的变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问题仍然存在,譬如定位模糊、裁判思维错位、诉讼规则缺失。 正文第二部分对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基础进行了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关系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而存在,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价值体系、规范体系以及保障机制上具有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已经具备,然而民事程序法难以为商事审判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难以满足商人对诉讼效率以及和谐人际关系的追求。因此,为谋求商事审判的不断发展,应当寻求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正文第三部分对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商事审判独立化不是简单改变审判程序,更不仅仅是设立一个商事审判庭,而是从实体到程序,从理念到制度的变革。商事审判独立化应当包括审判理念的独立化、审判规范的独立化、审判程序的独立化以及审判机构和人员的独立化。 正文第四部分围绕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对我国商事审判独立化提出建议。具体来讲,应当以商事审判的理念为指导适用法律,建立高效、灵活的商事诉讼规则,建立符合商事审判特性的证据制度、保全制度、审限制度、结案方式、反诉和再审规定,顺应趋势建立商事审判庭,并以人民陪审机制为切入点,将具有丰富经验的商人引入商事审判庭。 结语部分对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前景进行了展望,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商事审判将独立于民事审判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