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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引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治理腐败的全新理念——将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加强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来避免贿赂行为的发生。本文首先从朗讯及西门子贿赂丑闻事件出发,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制定背景、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有关禁止对外国公职人员进行贿赂的规定和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研究和评述,从而试将这部法律的理念和具体内容呈现给读者。然而,该法自诞生之日起,其争议就始终没有停止过。其所主张的“域外反腐败”和严格的财务控制制度究竟对世界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和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推动还是抑制的作用?作者通过对该法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以及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30余年的相关立法发展,发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域外反腐败”等理念以及相关的立法及执法制度已逐步得到了国际社会及其他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并在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中得以了体现。针对于此,笔者将进一步介绍在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条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通过介绍和比较法国、瑞士、日本和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进一步证明源于美国本土的《反海外腐败法》已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接受和采纳。接着,笔者反观我国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发现了诸多反商业贿赂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遭遇的司法尴尬,诸如:受贿主体范围的局限、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对控股人应负的责任和鼓励犯罪人的自首问题尚存法律空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最后,笔者认为《反海外腐败法》的理念以及具体经验可以为我国正在开展的商业贿赂治理活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并建议借鉴《反海外腐败法》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商业贿赂条款、增加商业贿赂治理的配套措施,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科学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并希望本文抛砖引玉,推动法律同仁继续研究这部法律及相关法律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赋予这部法案及其理念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