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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相融合的产物,其作为新型支付工具,体现出相较于现金支付而言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是,在我国信用卡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业务纠纷的出现以及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挑战,成为其当下发展无法回避的难题。然而,要想有效减少信用卡纠纷以及积极面对移动支付的挑战,以保护信用卡消费者为落脚点进行信用卡相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就必不可少。在这个需求下,作为能有效保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之一的抗辩权延伸制度就突显出了它的重要性。抗辩权延伸即持卡人可以将自己对因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抗辩权向贷款人也就是发卡机构提出。纵观西方等发达国家,支持抗辩权延伸已经成为信用卡立法趋势,而反观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无一例外地切断了信用卡消费者的抗辩权。笔者旨在通过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对支持我国引进抗辩权延伸制度进行确认。信用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使其至少存在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三方交易主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相互牵连,这种牵连性使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密切联系,也正是因为这种联系成为持卡人进行抗辩权延伸的合理性基础。而我国从立法及司法上都切断了抗辩权的延伸,这不仅与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也违背我国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念。所以,将抗辩权延伸制度引进国内刻不容缓。但是为了防止持卡人的权利滥用,我们必须对抗辩权延伸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在适用范围上将该制度仅适用于持卡人依据消费信用而实施的消费行为。在行使条件上要求持卡人须依买卖合同享有抗辩权且要求其必须已经向商户行使过相应的权利。而在请求时间及方式上则不对持卡人进行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于最后适用的法律效果来说,应仅限于对发卡机构的还款请求权产生阻碍效力。通过对抗辩权延伸制度进行前述限制,能有效避免权利保护的过度倾斜,使该制度物尽其用。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对我国引进抗辩权延伸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在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分别从所涉主体、客体、内容和性质方面介绍了信用卡消费者抗辩权延伸所涉法律关系。重点则是以“债权转让”等四种学说为基础对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讨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以及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一般只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却不可避免的涉及多方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是研究抗辩权延伸制度合理性存在的基础。第二部分则探析了信用卡消费者抗辩权延伸的国内外保护现状。国内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无一例外地切断了信用卡消费者的抗辩权,而抗辩权延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信用卡立法趋势。也正是在这种对比之下,反映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支持抗辩权延伸,不仅是保护持卡人的必要措施,也是跟随国际立法趋势的重要体现。第三部分研究了抗辩权延伸的合理性,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理论方面分别从相关合理性学说、德国法上的经济整体性以及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等方面解释了抗辩权延伸的合理性。而实践方面则主要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利益牵扯出发,为抗辩权延伸制度的确立提供合理性支持。第四部分是本文核心所在,即对抗辩权延伸制度进行具体建构。在支持抗辩权延伸的基础上为了平衡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的利益,避免持卡人权利的滥用以及发卡机构的负担过重,对于抗辩权延伸在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时间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