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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二者的职责与分工虽不同,但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成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力量。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中重要的司法部门,主要职能集中为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并负有保障人权的客观义务。而律师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力监督者,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行使执业权利。传统的检律关系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强调检律之间进行对抗与交锋,忽视了检察官与律师在价值目标、行为操守、职业归属等方面存在的共性与契合点,衍生出检律关系缺乏规范、僵化紧张等弊病与困境。在此背景下,重新厘定检律关系的基本内涵与发展方向具有现实意义。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应当是以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为原则,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主线,在进一步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全面、多维的互动与协作新常态。本文除前言外,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检察官与律师的角色定位分析检察官与律师的职责与使命,对检律关系进行了概念梳理和重新厘定。从涵盖主体和领域范畴区分了检律关系与控辩关系的概念差异,明确文章论述主题,并对检察官与律师的权责定位和互动领域进行分别阐述,为下文进一步研究作铺垫。第二部分宏观阐述我国传统检律关系的现状,归纳出发展现状下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对其原因予以分析,主要表现在:律师权益缺乏保障,检律力量对比失衡;检律交流缺乏规范性渠道,衍生非良性互动;法律共同体意识和职业认同感的普遍缺失;法律职业人才的单向化流动。文章第三部分基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结合司法实践中试点以及地方探索成果,从五个维度阐述协作型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一是通过进一步保障和便利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加强检律实质平等,其中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还涵盖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这会间接地影响检律双方力量的均衡;二是拓宽检律交流的渠道,搭建检律双向沟通的平台和机制,促进检律进行规范化的良性“对话”;三是提升职业认同感,转变检律对立态度,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筑;四是完善检律职业交流制度,促进检察官、律师人才在法律职业内部的双向流动;五是进行协作型诉讼模式设计,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