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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财务信息舞弊丑闻层出不穷,无论是国内外学者还是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在质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的质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了让审计行业更好地为中国经济服务,2010年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目的在于鼓励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普通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提高审计行业的审计质量。另外,为了支持审计行业做大做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引发了事务所并购浪潮,形成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大量分所共存的局面,如何对事务所分所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成为学者探究的方向。在以上背景下,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尤其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总所、分所审计质量的不同影响尤为有价值,更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国内外文献都认为法律责任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责任的严格程度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质量并不完全呈正比,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限制审计行业的发展,所以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度。其次,本文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的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不同组织形式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判断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并提出本文的两个假设。再次,为了验证本文的假设,本文通过一系列样本筛选工作,最终选定了2135家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回归分析来验证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以及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总所、分所审计质量的不同影响。本文研究发现:在控制了事务所层面特征和被审计客户层面特征后,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并且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总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大于其对分所的审计质量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其他组织形式的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转制的力度,同时建立良好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审计质量的一致性。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审计质量的研究方向,为审计质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推广提供了实证依据,并引发学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模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