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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划清政府存量债务的界线,要求城投公司必须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不得新增政府债务。2015年,《新预算法》颁布后,地方政府被赋予了适度举债融资的权限,同时政府举债存在着较为严格的约束。《新预算法》的颁布成为划分“新老城投”的分界线——2015年1月1日后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再纳入政府债务,在此之前发行的城投债经过甄别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于是,城投债失去了作为“准市政债”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债券信用评级存在泡沫且有变本加厉之势。虽然在监管层面已有一定规范,但国内的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备。“发行者付费”模式促使发行人有足够的动机采取一系列增信措施要求评级机构提高债项评级,而增信措施往往是形式大于形式的。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通过研究三大问题展开:(1)在监管机构连续发布多项规范城投公司债务管理的背景下,市场是否依然对政府隐性担保、政府必然履行兜底义务存在预期;(2)由于2020年的流动性较为宽松,大量资质较弱的城投公司协调同区域强主体城投公司或聘请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券端进行增信首次进入公开市场募资,在此背景下,研究市场对增信措施的态度如何,是否将增信措施识别为城投公司逆向选择;(3)债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是否认为传统增信措施已沦为提升债项评级的手段、更是弱信用资质的主体逆向选择的行为。本文是以2015年-2020年在银行间市场、上海交易所以及深圳交易所成功发行并处于存续状态的城投债的发行数据作为数据样本,合计8,724个样本。首先针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探讨期限分布,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城投债信用利差均值,不同行政层级、债项评级的的城投债信用利差均值等。分析得到城投债以5年期与7年期居多、有担保的信用利差均值明显高于无担保的城投债信用利差均值、行政层级和债项评级越高,信用利差均值越低等结论。在此基础上,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并利用STATA16.0作为计量工具计量工具探究政府隐性担保效应及不同行政层级的异质性、传统增信措施是否已沦为提升债项评级的手段、何种细分增信方式的担保效力最有效等问题。由是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债券一级市场投资者传统增信方式的效力存疑,将其认定为城投公司逆向选择的行为。与此同时,市场认为,增信措施并不是完全的“名义担保”,增信措施并不会会增加市场对弱资质城投主体市场化转型的关注。与之相对的,即使是在《新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城投债兜底的政策背景下,债券一级市场投资者依然对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存在预期,并反映在城投债信用利差的高低上。地方政府经济、财政实力是政府隐性担保能力抑或兜底实力的标尺。通常行政层级越高的地方政府的财力更强,提供的政府隐性担保力度也更大,故地方政府对行政级别更高的地方城投公司提供隐性担保的能力和意愿更强,因而机构投资者要求的信用利差更低。第二,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浪潮下,债券一级市场投资者对城投公司的经营能力进行了识别与定价——基本面与经营能力越好的城投公司,所发行的债券的信用利差越小。第三,城投债的增信措施可以显著提升债项评级,而市场却将其识别为弱资质城投公司的逆向选择行为,说明市场认为增信措施更多地是为了提升债项评级以促进债券的销售,而并不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第四,债券一级市场不认可抵质押担保和城投互保,对这两种增信方式要求更高的信用利差;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没有显著影响。原因在于(1)抵质押担保的担保物存在价值不稳定、变现时间不确定、可能违规抵押等风险点;(2)城投互保通常由母子或兄弟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但存在着担保人经营情况与被担保人关联度较大、基本面表现也较为相似,或存在代偿能力不足的问题。第五,虽然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对城投债信用利差没有显著影响,但细分来看,全国性担保公司(央企)降低信用利差、提高债项评级的效果是显著的。第六,担保人评级越高,提高债项评级的效果越好。最后,本文针对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地市级及以下行政层级政府的融资渠道亟待疏通,拓宽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是当务之急。我国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严重不匹配是政府隐性担保的底层逻辑。地方政府长期直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足、融资渠道受限的困境,为缓解融资缺口,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城投公司——政府职能公司化运作的产物,使其以独立法人身份进行融资。当城投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时,地方政府通常有足够的动机与能力进行兜底——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不愿更是不能失去为数不多的融资渠道。在《新预算法》否定了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的法律依据的背景下,堵不如疏,我国更应积极探索地方政府市政债作为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有力补充,以打破城投债的刚性兑付。第二,加强担保行为的法律执行力度。当下,市场通常将城投公司采用传统增信措施视作逆向选择的行为。为了破除市场对增信措施的消极观点,必须加强担保行为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可使担保函成为一纸空文。第三,推广“投资者付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虽然机构投资者内部通常运用自身的信用评级与定价机构来判断是否投资,但相关机制通常受制于机构内部的合规、风控部门的压力,并不公允。“投资者付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站在更加公允的角度分析债项及主体资质。第四,城投公司加快市场化转型步伐。机构投资者已识别出城投公司在增信措施中的逆向选择行为,进一步深化市场化转型才是最佳选择。市场化运作可以改善城投公司脆弱的现金流,丰富收入板块,提高资产质量。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达到一定程度后,既可以提升主体评级又可以迎合国家监管要求,实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