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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作为一种有惯性的传统资源,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为人类群体普遍认可和反复践行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和公认性的社会行为规则,与国家法发挥着不同的功用,有着自己独立的生存空间。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重视。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如《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虽然其对“国际惯例”及“交易习惯”已经作了规定,也已经提及了商务交往中的“习惯”,但对于“通常意义上”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并没有作出一般规定,确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厘清诸多问题的前提和先决性条件,是能够运用及如何运用的基础。本文将沿着这样的思路展开:引言中分析为何关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习惯问题,探讨习惯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地位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首先是概念界定,对法律渊源进行多元化的分析,厘清习惯的内涵,对目前我国法律渊源中的习惯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必要的梳理。第二部分则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对习惯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历史演变进行重述,试图从习惯的历史变迁中概括我国法律渊源中习惯演变的规律。第三部分分析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必要性和必备条件,必要性主要从历史考量、规范层面、法理依据、法社会学依据、心理学等视角进行分析;进而静态分析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必备条件和理由,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也是有条件的,只有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并具备合理性、合规性的习惯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就涉及到习惯的查明和识别机制,只有经过科学分析、查明认证、识别判断等程序后,习惯才能成为法律渊源。那么,一旦确立习惯在法律渊源中的合理性地位,就涉及到实践中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协调问题。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效力协调问题,一是探讨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效力协调原则;二是说明习惯与其他法律渊源协调的实践技术。习惯的价值并不仅限于作为静态的立法资源,更多的体现为动态的司法适用,文章第五部分主要通过对习惯的调查和收集机制进行动态分析,尝试对习惯进行规范化建设。确定习惯的法源地位是诸多问题中的“先决”问题,是能够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的前提,只有确立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实践中才能更具有操作性。习惯引入司法裁判的前提是其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被赋予法律渊源地位,才能名正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