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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问题总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而环境问题的频繁出现同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法律是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宝。除了严格的环境立法以外,环境执法同样重要。环境执法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法规是否得到切实落实,环境法的目的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什么手段进行执法,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环境领域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特殊领域,由于其污染问题的复杂性、社会性、综合性,传统的强制性手段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弊端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在强制性手段无法走出困境的情况下,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应适时转变执法思维,将非强制性手段灵活地运用到环境行政执法中,弥补强制性手段的功能不足,更好、更高效地实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目的。本文以非强制性手段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环境污染执法案例的分析,指出强制性手段的功能性不足,进而引出非强制性手段的讨论;其次对非强制性手段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非强制性手段的产生以行政法的理论发展背景为基础,以平衡论、法的正当性、权利本位论等为理论支撑;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法的交叉性以及预防原则等角度来阐述其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必要性;再次,对我国非强制性手段的现状进行分析,说明非强制性手段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国家环境政策、环境治理现状、环境执法理念、环境保护主体的单一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对非强制性手段的完善从立法、运用保障、救济途径、执法环境的优化等四个方面进行思考,旨在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内的非强制性手段的更好发展提供一些思路。需要强调的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非强制性色彩并不会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本身的强制性的本质属性,并且,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相辅相成,互为互补,无所谓孰轻孰重。非强制性手段的运用弥补了强制性手段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功能的不足,强制性手段是非强制性手段的保障,一旦非强制性手段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不能发挥相应作用时,强制性手段则可以替代非强制性手段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