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这句罗马法谚语生动地揭示了证明责任分配对当事人利益的至关重要性。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责任,以及因未提供证据或其所提供证据不足时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关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学说,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居于通说地位。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是实体法规范,法官只需按照法律要件事实的分类,机械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便可解决所有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但是,该说在司法适用中却遭遇了分配的实体法律漏洞、分配形式主义、法官裁量分配不当等现实困境。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偏差,如何弥补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的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困境,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证明责任分配困境,实现司法的实质公平正义,可在以规范说作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础上,引入利益衡量作为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方法。利益衡量通过协调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从而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强调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司法的社会效果。首先,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存在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具有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同时,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不足和规范说存有局限性的现状,以及利益衡量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和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的功能,将利益衡量引入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现实必要性。其次,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具有两栖属性,现代民法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利益,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价值取向,表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与利益衡量目标具有一致性。并且,利益衡量有助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利益衡量在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加以运用,且效果显著,将利益衡量引入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实践的可行性。但是,由于利益衡量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运用中可能出现恣意甚至是滥用的情况。因此,为规范利益衡量在司法中的适用,有必要统一规范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适用利益衡量的规则。首先,明确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原则,现有法律规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增加利益保护优先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助于提高法官利益衡量的可操作性。其次,法官的利益衡量应符合法律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司法实务中的利益衡量必须以合乎法律性作为首要前提,利益衡量的结果应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追求。再次,法官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利益衡量的具体考量因素,可从消极事实不可证、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保护弱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抽象盖然性衡量、进攻者负证明责任等方面综合考量。最后,为进一步防止法官利益衡量的滥用,可严格控制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启动,探索将个案利益衡量的启动及监督权交由案件受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承担的机制。法官在利益衡量时,可分为五个步骤:一是梳理可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小前提;二是展开涉案利益的识别;三是对冲突利益进行价值判断;四是初步得出利益衡量的结论;五是寻找法律依据,确定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