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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问题是哲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法律异化是异化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延伸,其异化的形态包括法律神本化与法律物本化,是指法律变得“以神为中心”或“以物为中心”,且反过来成为压迫人的工具。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物质欲望的满足,这种对物的依赖性也体现在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中,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民法财产法的规则大量运用于夫妻财产关系领域。自1980年以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呈现出物本化的逻辑理路。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相应地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的界定在近年来不断发生着变化。夫妻个人所有的绝对化与夫妻共同所有的相对化是现阶段夫妻财产归属发展的总趋势。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因缺少物权法上的依据而未能上升为法律;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因物权法上“孳息从原物”原则而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两者皆是因财产法的规则介入使得夫妻个人所有绝对化。另外,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所购买的登记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的规定而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效力来推定父母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由此可见,财产中心主义观念使法定夫妻财产制受到民法财产法规则的影响,使得“物”凌驾于“人”之上。从异化本质上来看,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其初衷相背离,发展成为了其自身的对立面。即在立法目的上追求保护交易安全;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经济利益之上的价值诉求;在立法理念上呈现出物本立法理念的宗旨。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物本化是立法中“人”与“物”价值比较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不仅会造成其自身发展的困境,还会给夫妻人身关系的缔结与维护带来负面影响。为克服异化带来的不良效应,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回归人本主义的立场。民法是人法,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民法的制度之一,理应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理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意味着对人格的尊重,对人性的升华与对人权的张扬。夫妻财产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忽视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主体地位和夫妻间人格关系在一定情况下的一体性特征。人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要将人导向善的一面,实现人性升华的终极关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与人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滥用权利侵害配偶的合法权利。国内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发展历程都展现出了对人本主义精神的追求,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人本化是现代文明发展的新趋势。要实现法定夫妻财产制人本化,必然要克服其异化的本质。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符合回归家庭保障功能、维护家庭伦理价值以及树立人本立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多种立法模式,构建人本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还需要从人本主义的立场进行考察。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尊重了夫妻人格的独立性与特殊性,并且符合共同生活的本质,而且更利于联系夫妻感情。比较几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最佳立法选择,符合人本化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因其基于人的劳动本质,承认人性的双重性,能有效限制不劳而获。但是在具体构建中,劳动所得的范围应当限定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富,而不包括基于运气等劳动以外的因素获得的财富。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上需要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还需要明确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与管理的权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当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管理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并不要求夫妻共同为之。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行使,夫妻间也有彼此约束的作用。